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前门上,后门下),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三)行动不便者乘车须有人陪护;
(四)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谢绝乘车;
(五)严禁携带宠物、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物品者乘车;
(六)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破坏设备、设施及公交载体广告;不准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八)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第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乘坐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钞,主动投币,禁止车内收取其他乘客票款兑零),刷卡者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检查;
(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出免费携带儿童人数的购成年人同程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成年人同程票;
(三)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15公斤(含15公斤)或体积0.10立方米(含0.10立方米)的物品。携带重量15—50公斤(含50公斤)或0.10—0.15立方米(含0.15立方米)的物品须购同程票一张。携带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5米物品的谢绝乘车;
(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但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第六条 持IC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须遵守IC卡使用管理规定。IC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款不足时,应主动购票乘车。
第七条 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单位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的处理;
(一)无票或持废票乘车的,按始发站至下车站票价的10倍补票;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投假币的,按应投币额的10倍补票;
(三)越站乘坐的,按全程票价补票;
(四)持伪造IC卡乘车者,除按所乘线路最高票价10倍补票外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借用专用IC卡乘车的,按所乘线路最高票价的10倍补票,并将卡收回。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务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营损失,并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利事素国的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